电力电缆截面
3.7.1 电力电缆缆芯截面选择的基本要求。
3.7.1.1*大工作电流作用下的缆芯温度,不得超过按电缆使用寿命确定的允许值。持续工作回路的缆芯工作温度,应符合附录A的规定。
3.7.1.2*大短路电流作用时间产生的热效应,应满足热稳定条件。对非熔断器保护的回路,满足热稳定条件可按短路电流作用下缆芯温度不超过附录A所列允许值。
3.7.1.3 连接回路在*大工作电流作用下的电压降,不得超过该回路允许值。
3.7.1.4 较长距离的大电流回路或35kV以上高压电缆,当符合上述条款时,宜选择经济截面,可按“年费用支出*小”原则。
3.7.1.5 铝芯电缆截面,不宜小于4。
3.7.1.6 水下电缆敷设当需缆芯承受拉力且较合理时,可按抗拉要求选用截面。
3.7.2 对10kV及以下常用电缆按持续工作电流确定允许*小缆芯截面时,宜满足附录B电缆允许持续载流量(建议性基础值)、以及由附录C按下列使用条件差异影响计入校正系数所确定的允许载流量。
(1)环境温度差异。
(2)直埋敷设时土壤热阻系��差异。
(3)电缆多根并列的影响。
(4)户外架空敷设无遮阳时的日照影响。
3.7.3 不属于本规范第3.7.2条规定的其他情况下,电缆按持续工作电流确定允许*小缆芯截面时,应经计算或测试验证,且计算内容或参数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中频供电回路使用非同轴电缆,应计入非工频情况下集肤效应和邻近效应增大损耗发热的影响。
(2)单芯高压电缆以交叉互联接地当单元系统中三个区段不等长时,应计入金属护层的附加损耗发热影响。
(3)敷设于塑料保护管中的电缆,应计入热阻影响;排管中不同孔位的电缆还应分别计入互热因素的影响。
(4)敷设于封闭、半封闭或透气式耐火槽盒中的电缆,应计入包含该型材质及其盒体厚度、尺寸等因素对热阻增大的影响。
(5)施加在电缆上的防火涂料、包带等覆盖层厚度大于1.50mm时,应计入其热阻影响。
(6)沟内电缆埋砂且无经常性水份补充时,应按砂质情况选取大于2.0℃·m/W的热阻系数计入对电缆热阻增大的影响。
3.7.4 缆芯工作温度大于70℃的电缆,计算持续允许载流量时,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数量较多的该类电缆敷设于未装机械通风的隧道、竖井时,应计入对环境温升的影响。
(2)电缆直埋敷设在干燥或潮湿土壤中,除实施换土处理等能避免水份迁移的情况外,土壤热阻系数宜选取不小于2.0℃·m/W。
3.7.5 确定电缆持续允许载流量的环境温度,应按使用地区的气象温度多年平均值,并计入实际环境的温升影响。宜符合表3.7.5的规定:
表3.7.5 电缆持续允许载流量的环境温度确定(℃)
电缆敷设场所 | 有无机械通风 | 选取的环境温度 |
土中直埋 | | 埋深处的*热月平均地温 |
水下 | | *热月的日*高水温平均值 |
户外空气中、电缆沟 | | *热月的日*高温度平均值 |
有热源设备的厂房 | 有 | 通风设计温度 |
无 | *热月的日*高温度平均值另加5℃ |
一般性厂房、室内 | 有 | 通风设计温度 |
无 | *热月的日*高温度平均值 |
户内电缆沟 | 无 | *热月的日*高温度平均值另加5℃* |
隧道 |
隧道 | 有 | 通风设计温度 |
注:当*属于本规范第3.7.4条(1)项的情况时,不能直接采取仅加5℃。
3.7.6 电缆通过不同散热条件区段时的缆芯截面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3.7.6.1 回路总长未超过电缆制造长度的情况:
(1)重要回路全长宜按其中散热较差区段条件选择同一截面。
(2)水下电缆敷设有机械强度要求需增大截面时,回路全长可选择同一截面。
(3)非重要回路,可对大于10m区段散热条件按段选择截面,但每回路不宜多于三种规格。
3.7.6.2 回路总长超过电缆制造长度的情况,宜按区段选择相应合适的缆芯截面。
3.7.7 对非熔断器保护回路,按满足短路热稳定条件确定允许缆芯*小截面时,可按附录D的规定计算。
3.7.8 选择短路计算条件应符合下列规定:
(1)计算用系统接线,应采取正常运行方式,且宜按工程建成后5年以上规划发展考虑。
(2)短路点应选取在通过电缆回路*大短路电流可能发生处。
(3)宜按三相短路计算。
(4)短路电流作用时间,应取保护切除时间与断路器全分闸时间之和。对电动机等直馈线,应采取主保护时间;其他情况,宜按后备保护计。
3.7.9 1kV以下电源中性点直接接地时三相四线制系统的电缆中性线截面,不得小于按线路*大不平衡电流持续工作所需*小截面;对有谐波电流影响的回路,还应同时满足所要求截面,且符合下列规定:
(1)以气体放电灯为主要负荷的回路,中性线截面不宜小于相芯线截面。
(2)除(1)项规定的情况外,中性线截面可不小于50%的相芯线截面。
3.7.10 1kV以下电源中性点直接接地时配置保护接地线、中性线或保护接地中性线系统的电缆芯线截面选择要求。
3.7.10.1中性线、保护接地中性线的截面,应符合本规范第3.7.9条的规定;保护接地中性线截面,尚应按缆芯材质分别符合下列规定:
(1)铜芯,不小于10。
(2)铝芯,不小于16。
3.7.10.2 保护地线的截面,应满足回路保护电器可靠动作的要求,且应符合表3.7.10的规定。
表3.7.10按热稳定要求的保护地线允许*小截面(mm2)
电缆相芯线截面S | 保护地线允许*小截面 |
S≤16 | S |
16<S≤35 | 16 |
S>35 | S/2 |
3.7.11 交流供电回路由多根电缆并联组成时,宜采用相同截面。
3.7.12 电力电缆金属屏蔽层的有效截面,应满足在可能的暂态电流作用下温升值不超过绝缘与外护层的短路容许*高温度平均值。